发布日期:2026-03-16
尊敬的客户:
为进一步明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公司”)与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,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、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,我公司对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,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:
(一)增加第一条(三十一):“绕标套现: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,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(即“绕标”)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目的的行为。”
(二)原合同第四十二条:改为“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,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。甲方在《融资融券合同》有效期内,不可进行绕标套现操作,不可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,否则甲方信用账户可能被采取下调授信额度、限制交易、限制担保物划转、限制合约展期、强制平仓等措施,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。”
(三)原合同第一百零二条:改为“第一百〇二条: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签署并盖章,且乙方完成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激活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壹年。本合同到期日的壹个月前,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本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本合同;双方均未发出通知的,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;以此类推。”
如果您对修订内容持有异议,请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或开户证券营业部进行反馈,您需留下本人真实姓名、资金账号和有效的联系方式,否则将视为无效反馈。如果您在2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,视为接受我公司修改后的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》并受其约束。
特此公告。
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2026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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